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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现代物流协会
 

 (2012)津物协秘字第1号

 

天津市现代物流协会

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议4月6日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使有限的资金用于协会各项活动,保障协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3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协会实行集中统一财务管理和集中统一核算制度,设立会计、出纳和银行账户。下属各分会不设会计和银行账户,所收会费全部足额上缴,所需活动经费,按规定在秘书处财务部门报销。

财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别对秘书处以及各分会的收支情况进行统一核算。

二、财务会计人员必须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制度》处理账务,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可信。要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作用,认真审核报销单据,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会长报告,并指导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财务会计人员要做好会计凭证、报表,妥善保管会计资料,负责会费收缴,妥善保管协会法人代表私章和财务专用章,严防遗失。

三、协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会员、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对协会的捐赠。

3、获得“购买式服务”的报酬。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5、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会费标准及收缴

1、依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协会会费标准由协会自行制定。会费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拟定,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大会通过。

协会所属分会经会长批准后可自行制定会费标准,提交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2、会费标准如下:

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30000元,其中大型企业会员30000元,中型企业会员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3、会费缴纳

协会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的会费于每年6月底前向协会秘书处缴纳;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新会员,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或各分会缴纳当年会费,当年按会费标准的一半缴纳。各分会所收会费应及时解缴协会秘书处银行账户。

五、收入管理

1、购买式服务、有偿服务的收入,统一纳入协会银行账户,做协会收入帐目管理。财务部门对购买式服务、有偿服务项目实行成本核算,按项目设置核算科目,项目完成后进行财务结算。

    2、协会及各分会接受会员或社会的捐赠,必须使用合法的收据或,捐赠物纳入协会财产管理。协会接受捐赠,须在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和相关会议上,对捐赠单位致谢。

六、票据管理

1、协会秘书处、各分会收取会费,须开据《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各分会确定专人管理,不得将会费收据交给非协会工作人员使用,实行领票登记和上缴会费存根联销号制度。

2、会员单位向协会捐赠,同意作为会费缴纳的,可使用会费收据收取捐赠款。

3、严禁使用会费收据收取其他费用。

七、财务核算

1、依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

2、协会的开支范围包括:召开会议的费用,开展调研、考察学习的费用,因公旅差费,表彰奖励费用,购买学习资料、印刷编辑刊物稿费、发行费等费用,协会证照年审检、购买会费收据、会员证等业务费用,购置固定资产及用于交通工具的油料、维修、保险等费用,协会专职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费用,协会电讯、邮资、网络等费用,办公用品及资料打印费用,接待、应酬等业务费用,房租、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向上级协会缴纳的会费,及与协会相关的其他费用。

3、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1、报销费用的单据必须注明与协会相关的用途,上的付款单位必须是协会或各分会的名称,其必须合法有效。

2、报销费用必须填写报销费用审批单,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经财务部门审核,报会长审批后方可付款。

3、协会秘书处财务人员对报账手续不齐全或发现无效报账应拒绝办理报账手续。

八、财产管理

1、凡购置办公用固定资产,必须由申购部门写出签呈,呈报会长批准。固定资产按使用年限,每年分摊提取折旧费,并进入当年协会成本。

2、协会秘书处、各分会用协会资金(含会费、购买式服务收入、有偿服务的收入、捐赠款等)购买的房屋、电脑、汽车、办公桌椅、柜等办公设施,会员单位、社会各界向协会及其所属机构捐赠的上述办公设施或其他固定资产,均属协会会产,应由秘书处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3、各分会只有办公设施使用权,无处置会产的权利。分会如撤销、解散,其会产由协会秘书处收回,残值亦应由协会秘书处处置,其变卖收入做协会收入处理。

4、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协会章程规定处置。

九、财务监督

1、协会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协会秘书处每年以书面报告方式分别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2、协会实行财务审计制度。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事务所对协会每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协会法人代表离任或变更法人代表必须组织财务审计,年度审计结果或离任审计结果,须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市社团局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3、协会的会计实行持证上岗。财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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